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这种说法不完全站得住脚,物业公司对公共收益的处理需遵循法定程序,并优先满足特定用途。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法定用途】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专款专用】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结论:物业公司声称公共收益已抵管理费的说法,通常情况下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其单方面处分了业主的共有财产。该说法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合法程序授权。
行动建议:
风险提示:物业公司单方面抵扣公共收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业主共有财产的侵占。建议业主积极维权,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