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其中,“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通常包括使用公共收益进行改造(如公共区域翻新、加装设施等)。
对于上述事项,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简化计算:
若遇争议,可向属地街道办、房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