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单位不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福利,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一、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修订):
-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常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操作要求。这些地方性法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 哪些情况属于违法行为?
完全不缴存: 单位从未为员工开设公积金账户,也从未缴存过公积金。
未足额缴存:- 缴存基数不足: 未按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而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或随意设定一个低于实际工资的基数进行缴存。
- 缴存比例不足: 未按当地规定的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下限进行缴存(如规定比例下限为5%,单位只按3%缴纳)。
未全员覆盖: 只为部分员工(如管理层、正式工)缴存,不为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如试用期员工、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员工等)缴存。
(注意:非全日制用工等特殊劳动关系可能有不同规定,需具体看地方政策)
逾期缴存: 未按时(通常是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部分和单位应缴部分汇缴到公积金专户。
未按规定为新入职/调入员工开户: 未在录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三、 员工维权途径
如果你的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你可以采取以下步骤维权:
与单位协商沟通:
- 第一步: 首先尝试与单位(通常是HR或财务部门)进行友好沟通,了解未缴存或少缴的原因,明确提出你的合法诉求,要求单位依法补缴。
- 保留证据: 沟通时注意保留记录(如邮件、微信记录、录音等)。
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
- 这是最核心、最有效的维权途径!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法定的监督执法机构。
- 所需材料:
- 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 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最核心):劳动合同是首选。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或单位不签,提供工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工牌、考勤记录、入职通知、同事证明等能证明你在这家单位工作过以及工作时间的材料。
- 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银行工资流水(最重要)、工资条、个税缴纳记录等,用以证明你的实际工资水平,这是计算应缴存额和补缴额的关键依据。
- 单位未缴存或少缴存的证据(如有):如单位明确说明不缴纳的书面/录音证据、显示未扣缴的工资条、公积金账户查询记录(显示无缴存或缴存基数/比例不对)等。
- 填写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投诉/举报表格(通常可在其官网下载或现场领取)。
- 投诉方式:
- 现场投诉: 亲自前往单位注册地或用工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提交投诉材料。
- 网上投诉: 很多城市的公积金中心官网或官方APP开通了线上投诉举报渠道。
- 电话投诉: 拨打当地公积金中心的服务热线(如全国公积金热线12329)进行咨询和投诉。
- 处理流程: 公积金中心受理投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认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会责令单位限期补缴(包括单位应缴部分和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部分)。如果单位逾期仍不补缴,公积金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辅助):
- 虽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执法主体是公积金中心,但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劳动者也会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单位未依法缴纳公积金(作为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或福利的一部分)。
- 劳动监察部门可能会介入协调,或将案件转交给公积金中心处理。他们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监督。但核心执法和追缴职责仍在公积金中心。
申请劳动仲裁(有限适用):
- 重要提示: 因住房公积金缴存纠纷直接申请劳动仲裁,通常不会被受理,或者受理后可能被驳回。因为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列举的受理范围(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且公积金中心是明确的执法主体。
- 例外情况: 如果因单位不缴存公积金,导致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注意:这里严格说是指社保,但有时在特定诉求下可能关联)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那么“不缴公积金”可以作为证明单位存在过错的一个事实依据在仲裁/诉讼中提出。但仲裁/诉讼的请求是“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直接裁决单位补缴公积金(补缴仍需找公积金中心)。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手段):
- 如果通过公积金中心投诉后,单位拒不执行补缴决定,公积金中心也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执行遇到困难。
- 或者,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仲裁/诉讼中,将单位不缴公积金作为事实理由提出。
- 直接起诉要求单位补缴公积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为法律明确赋予了公积金中心行政处理权,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直接受理范围。 核心途径仍是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
四、 职场人需知的权益知识
公积金是法定权益,不是福利: 单位必须依法缴存,不能以“员工自愿放弃”、“合同约定不缴”、“现金补贴代替”、“效益不好”等任何理由免除责任。
缴存基数与比例: 必须按本人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当月工资,对新员工)作为基数。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比例(通常5%-12%),具体比例由单位在范围内选择(或按集体合同约定)。
覆盖范围广: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
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
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此权利。
可追溯补缴: 单位未缴或少缴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责令其补缴。员工可以追溯在职期间(通常是法定追溯时效内,通常是2年,但各地实操或有差异,且欠缴本身是持续状态)应缴未缴的部分。
保留证据至关重要: 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社保记录、工作证明、沟通记录等都是维权的重要依据。务必妥善保存。
维权有时效意识: 虽然公积金中心对欠缴行为有查处权,但员工主动投诉维权也应及时,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或追溯困难。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时起及时行动。
匿名举报与集体维权: 担心报复的员工可以尝试匿名举报。如果有多位同事面临同样问题,可以考虑联名投诉或推举代表,力量更大。
了解地方政策: 各地公积金中心的具体操作细则、投诉流程、所需材料可能略有不同,维权前最好先查询当地公积金中心官网或电话咨询。
总结
单位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员工作为权益受侵害方,最直接有效的维权途径是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由其依法责令单位补缴甚至处以罚款。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和工资收入的证据是关键。了解并积极维护自己的公积金权益,是每个职场人应知应会的知识。不要因为担心或不懂法而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